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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★停止適用★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,自113年9月1日起逾10萬元至15萬元(含)之採購案件,應做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,請各單位依規定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填列決標資料
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號及113年8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54號2函,自即日起停止適用,並詳該會原函說明,轉請查照。

 

工程會函(點選下載)

查詢拒絕往來廠商操作流程說明

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指引(113.0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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