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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工程會公告修正「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、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」,自112年1月1日生效,詳如說明及附件。

說明:

    本案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2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發布,

    自112年1月1日生效,

    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、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,

    修正訂定查核金額、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:

      (一)查核金額: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;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。

      (二)公告金額:工程、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。

      (三)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: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。

    發布令影本、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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