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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「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業經文化部於110年3月15日公告廢止

主旨:轉知「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業經文化部於110年3月15日以文影字第11020066881號公告廢 止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文化部110年3月26日文影字第11030071823號函辦理。

二、經濟部於109年4月1日公告訂定之「商品(服務)禮券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已將電影片禮券納入 規範,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,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 第4款規定廢止旨揭法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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